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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管理相關規定

 中央公園志工管理相關規定

 

壹、【志工值班規定】

(一)值勤時間

1. 導覽解說志工、諮詢服務志工:

週一至週日:上午9-13時、下午13-17時(兩班制)。

2. 苗圃志工(限中央公園正式志工參與)

週一至週五:上午830-1030分。

(二)採每周固定班表制,除管理所公告期限內可申請換班,其餘時間不得更改固定班表。

(三)嚴禁志工代打卡。每次值勤4小時,每周基本值勤1次,每月基本值勤4次。可視個人狀況增減值班,惟仍須符合年度考核時數規定。

(三)請假需於7天前自行於志工排班系統申請,並待管理所審核通過後生效;7日內臨時請假者需電洽管理所申請。

(四)補班須自行於志工排班系統擇定空班填入補班申請。

(六)值勤無提供午餐,僅提供飲水機使用。

(七)服務期間因故須暫停或離隊請於二週前提出書面申請,並應繳回志工識別證及背心後始得退出群組。

(八)離隊後欲回歸志工隊,須提出書面復職申請並經核可同意後,須經試用期一個月(出席達75%以上)及管理所考核通過後發給志工證始得復職值勤。

 

貳、【志工管理基本規定】

(一)須熟知中央公園內及公園周邊各項設施、區域、服務設施等名稱及位置等相關資訊。

(二)服務應達到主動、親切、適任、效能等相關目標。

(三)配合公園安全管制措施,值勤時請佩帶志工識別證及背心以資識別。

(四)值勤時勿著短褲、汗衫、背心、拖鞋等過於休閒或不適宜之服裝。

(五)禁止利用值勤時辦理勤務無關事項或私人行程,避免影響每日原定安排之勤務。

(六)禁止於非值勤時間或未經過管理所授權,穿著「中央公園志工背心」或以「中央公園志工名義」進行活動。

(七)任何團體提出導覽需求,須經過管理所申請登記及指派。

(八)服務期間嚴禁怠忽職責、行為不良、做出危險動作、不遵守管理所規範或對管理人員、其他志工出言不遜,或嚴重影響中央公園管理所聲譽等行為。

(九)服務態度欠佳、配合度不良或表現欠佳者,管理所有權通知辦理離隊或逕予除名。

(十)違反上述規定者,管理所有權通知辦理離隊或逕予除名。 

 

參、【志工考核規定】

(一)志工之出勤率、值勤情形和到勤穩定性、貢獻實績皆列入年終考核參考。年值勤率需達75%以上,未達者管理所有權通知辦理離隊或逕予除名。

(二)禁止遲到早退,倘有要事需中斷值勤,需告知管理所後簽退,並將覈實給予時數。倘有遲到早退情形值勤時數覈實計算,未滿一小時將不予計算,並納入年度考核參考,管理所有權通知辦理離隊或逕予除名。

(三)每月倘缺勤逾50%,連續兩個月者列入考核參考。如未經申請核准連續兩個月有全月未到班之情形,管理所有權通知辦理離隊或逕予除名。

 

肆、本管理所保有修正及解釋本項規定之權利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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